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李麗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延滯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