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仲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仲堯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仲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蔣仲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於107年11月12日出具載明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在卷可憑。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轉讓第三│有期徒刑3月│103年8月26│臺灣高雄地│104年6月12日│同左│104年6月30日│編號1至9│││級毒品│,如易科罰金│日│方法院104││││曾定應執││││,以新臺幣1││年度簡字第││││行刑為有││││仟元折算1日││2421號││││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7月2│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3│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10│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4│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12│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5│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7月23│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6│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8月4│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7│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2│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8│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2日│同左│104年12月30││││││13日│方法院104│││日│││││││年度簡字第││││││││││1591號│││││├─┼────┼──────┼─────┼─────┼──────┼─────┼──────┤││9│詐欺│有期徒刑1年│104年4月22│臺灣高雄地│105年3月7日│同左│105年4月7日││││││日至24日│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1號│││││├─┼────┼──────┼─────┼─────┼──────┼─────┼──────┼────┤│10│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5年6月16日│同左│105年7月12日││││││23日│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33號│││││├─┼────┼──────┼─────┼─────┼──────┼─────┼──────┤││11│詐欺│有期徒刑1年│103年8月12│本院105年│106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106年4月18日││││││日│度訴字第││院高雄分院││││││││83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2│詐欺│有期徒刑7月│103年8月24│本院107年│107年7月13日│同左│107年8月7日││││││日│度審訴字第││││││││││3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