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核其在所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服從管教,作業認真等情狀,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泰所教字第○九一○○二三七號函檢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暨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法矯字第○○九○○四六三六四號函影本各乙份在卷可佐。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