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532號

債權人 莊婉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御 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3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三、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究為何?並釋明其依據。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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