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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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0,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不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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