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