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 楊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進 、 江碧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至上訴人如對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併予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