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張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明
李振燦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博文之次一行加載:「訴訟代理人黃俊明住同右」。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