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3號

原告 侯亮源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慧中 律師

被告 蕭侑利

顏敔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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