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號、八十九毒偵字第二0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參點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一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在台南市○○街○○○號十一樓之十三查獲有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