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乙○○在大陸之真正住居所。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清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