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陳昭蓉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依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並無財產,並提出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復有本院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其消費明細資料為憑,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