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4日
4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