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69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大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群大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12月24日經授中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