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4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2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0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5年10月1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5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52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86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函催後仍未繳付,尚欠本金共計851萬92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催繳通知、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土地標示97年度拍字第1147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縣市│││││公尺│││├──┼───┼───┼──┼───┼───┼──┼──┼─────┼─────┤│1│臺北縣│汐止市│北港│北港口│100-1│建│9495│972/100000│甲○○│└──┴───┴───┴──┴───┴───┴──┴──┴─────┴─────┘┌───────────────────────────────────────┐│建物標示97年度拍字第1147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831│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3層│陽臺│全部│甲○○││││止市北港│止市 汐萬 │造(15層)│99.67│15.73││││││段北港口│路2段228│││露臺││││││小段100-│巷31弄1│││162.27││││││1地號│號3樓之5│││花臺││││││││││1.41│││├──┴──┴────┴────┴─────┴────┴───┴───┴────┤│共用部分:同小段3005建號**面積8653.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1/100000│├──┬──┬────┬────┬─────┬────┬───┬───┬────┤│2│2832│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4層│陽臺│全部│甲○○││││止市北港│止市汐萬│造(15層)│28.39│4.57││││││段北港口│路2段228│││││││││小段100-│巷31弄1│││││││││1地號│號4樓之5││││││├──┴──┴────┴────┴─────┴────┴───┴───┴────┤│共用部分:同小段3005建號**面積8653.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100000│├──┬──┬────┬────┬─────┬────┬───┬───┬────┤│3│2771│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1層││2/175│甲○○││││止市北港│止市汐萬│造(15層)│1476.81│││││││段北港口│路2段228││第2層│││││││小段100-│巷31弄1││1871.59│││││││1地號│號2樓││地下1層││││││││││1397.13││││├──┴──┴────┴────┴─────┴────┴───┴───┴────┤│共用部分:同小段3005建號**面積8653.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825/100000││停車位編號:69、22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