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3.12│97.03.12│97.03.12│96.11.12│││││││├───────┼───────┼───────┼───────┼───────┤│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938號│偵字第3938號│偵字第3938號│偵字第276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簡字第││││號│號│號│3552號││事實審├───┼───────┼───────┼───────┼───────┤││判決│97.03.28│97.03.28│97.03.28│97.05.08│││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易字567│97年度簡字第││││號│號│號│3552號││├───┼───────┼───────┼───────┼───────┤││判決確│97.04.28│97.04.28│97.04.28│97.06.05│││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21號│執字第2921號│執字第2921號│執字第8041號│││││││└───────┴───────┴───────┴───────┴───────┘┌───────┬───────┬───────┬───────┐│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3.07│97.02.13│97.02.19││││││├───────┼───────┼───────┼───────┤│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195號│偵字第4418號│偵字第441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1077號│1160號│1160號││事實審├───┼───────┼───────┼───────┤││判決│97.06.27│97.06.30│97.06.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1077號│1160號│1160號││├───┼───────┼───────┼───────┤││判決確│97.07.28│97.08.11│97.08.11│││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4820號│執字第4907號│執字第4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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