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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