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庚○○丙○○丁○○己○○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圓叁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壹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肆拾伍元後應繳納玖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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