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邑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衍鋒 律師被上訴人業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86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8,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