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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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伍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如經查獲自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公克係被告甲○○(檢察官誤寫為邱士銘)所有,惟被告經送觀察後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案內之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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