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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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債權人竹城福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申
請人為「竹城福岡社區管理委員會」,而債權人聲請時於聲請狀上所蓋之印鑑為「竹城福岡管理委員會」,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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