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8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庭陳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7年4月2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足參,原告於98年2月4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
乙○○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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