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冠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7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8、主文欄第4-5行關於「玖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8、主文欄第4-5行關於「玖佰伍拾元」之記載,因其間漏載「仟陸」,揆諸前揭說明,應補充更正為「玖仟陸佰伍拾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