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告 陳泰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琇惠 即 梁佳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