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發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吳當傑是否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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