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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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 王秋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其中「約定利息」部分,需「清晰」足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