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代理人 董凱勝 上列聲請人與 鍾頂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