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立均 即 林裕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中「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