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奇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用卡約定書(需標示出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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