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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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905號
原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邱玉招
被    告 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姵妤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4 年度 雄簡 字第 7905 號裁定(94.12.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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