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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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59號
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   告 財寶資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
告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福華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3459 號裁定(103.03.21)[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3459 號裁定(103.04.08)[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3459 號判決(103.05.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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