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昶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845,000元│DA0000000││││限公司 廖坤行長泰 分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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