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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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偉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緝字第
44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就證據部分,應加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101年1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黃世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其施用各該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行為,為各該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上所為之行為,係1行為,同時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施用毒品性質特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陳宗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起訴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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