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507號
原 告 明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勁生 同上
被 告 簡逸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逸民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並請於5日內補陳報原告之社區規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