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507號
原   告 明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勁生   同上
被   告  簡逸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逸民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並請於5日內補陳報原告之社區規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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