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劉翼
被告 曾健 一
被告 王雲弘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 曾健一 部分依原告所述被告曾健一僅有作勢理論之行為
,而依照當時防疫規定,戶外空間應以配戴口罩為原則,是
以原告並未完整配戴口罩,無論是因為繩子斷掉還是故意為
之,被告曾健一欲前往理論,難謂有何不法性。
二、被告王雲弘部分當時屬戶外公空間,被告曾健一與原告有所
爭執,被告王雲弘乃持手機攝影欲保存證據,亦難為有何不
法性。
三、原告復未能主張被告有何不法侵權行為,本件原告請求,不
能認為有理由。至於原告聲請調閱監視器,因依原告所述,
被告曾健一之不法行為係作勢理論之行為,惟此一行為經本
院審酌並無任何不法,故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