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劉翼

被告 曾健

被告 王雲弘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 曾健一 部分依原告所述被告曾健一僅有作勢理論之行為

,而依照當時防疫規定,戶外空間應以配戴口罩為原則,是

以原告並未完整配戴口罩,無論是因為繩子斷掉還是故意為

之,被告曾健一欲前往理論,難謂有何不法性。

二、被告王雲弘部分當時屬戶外公空間,被告曾健一與原告有所

爭執,被告王雲弘乃持手機攝影欲保存證據,亦難為有何不

法性。

三、原告復未能主張被告有何不法侵權行為,本件原告請求,不

能認為有理由。至於原告聲請調閱監視器,因依原告所述,

被告曾健一之不法行為係作勢理論之行為,惟此一行為經本

院審酌並無任何不法,故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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