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陳莉慧 送達代收人 林雅慧 被告 傅怡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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