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 楊幼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玲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