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佑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雲惠鈴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41號、102年度偵字第2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王天佑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