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 蔡秉坤 (原名: 蔡書風 )被上訴人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98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