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遠雄大學哈佛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欣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楊鈞任 律師 齊偉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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