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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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史宜秋 、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七月廿四日),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基於全體被告利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百二十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元,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三千八百五十七元,折合新台幣十萬一千五百七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十萬一千五百廿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