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1.債務人之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前夫 翁慶福 之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務人與其前夫翁慶福之離婚協議書,並提出翁慶福之聯絡方式(居住地址、電話及工作地點)。
4.債務人之中華電信繳費單上之市內電話與債務人更生聲請狀上所載之電話號碼:00000000為何不同?是否使用兩支市內電話?若有,請釋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5.債務人之臺灣大哥大繳費單上載明有0918及0958兩組手機號碼,是否均為債務人所使用?請釋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6.債務人所陳報之其他費用每月平均約3,000元,請說明其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之影本。
7.說明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翁鈺婷 、 翁聖凱 之台北市私立學立語文短期補習班之費用支出為何?每人每月究為新臺幣(下同)5千元或為1萬元?並提出97年1至9月份每月支出補習班費用之證明影本。
8.說明債務人每天上下班之時間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翁鈺婷、翁聖凱之上下課時間?並釋明翁鈺婷、翁聖凱至補習班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