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林翠昭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玖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折合銀元伍佰捌拾參萬貳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