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民國七法定代理人 程世菊 送達代收人 施小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