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洪溫泉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中長期貸款契約第九條已約定:合意以原告銀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中長期貸款契約影本一份附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