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億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欽 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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