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