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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