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南縣○○鎮○○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門牌號碼臺南縣○○鎮○○街○○號房屋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系爭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900元計算,系爭土地部分之價額為2,591,600元;另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9,300元,此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南縣稅務局函詢查明,有該局97年4月25日南縣稅房字第0970020756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0,900元(計算式:2,591,600+19,300=2,610,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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