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三五五五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